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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盟经销合同
 
生产商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以下称甲方)
 
加盟商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以下称乙方)
 
  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规定,本着公平、合理、合法的原则,经双方友好协商,一致达成以下协议,具体如下:
鉴于甲方拥有“桃木王”系列工艺品在中国的独家生产权、商标权、专利权,且甲方愿意授权乙方作为甲方在指定地区的产品区域独家代理商,而且乙方愿意接受该授权。有鉴于此,甲方和乙方签署本协议,同意下述条款和条件。
 
第一条:授权
     为促进产品销售之目的,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的独家区域经销商,乙方接受该授权。乙方为获取该授权,须在本协议签订当天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首批进货金额达到人民币
 整(¥: 元)。
 前述授权仅在 区域市场有效。
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经营必备文件,便于乙方开展经销前期准备工作。
乙方如销售产品至授权以外尚未有甲方区域独家经销商的地区,须取得甲方认可并自行承担售后服务。
在授权地区以外已有甲方区域独家经销商的地区,乙方不得推销产品,如跨区冲货(调查结果为乙方主要责任),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产品独家经销权。
 在乙方与甲方的其他区域独家经销商发生了纠纷时,甲方应尽力协调,并拥有裁决权。
 
第二条:购买产品及奖励的政策
本协议执行期间,乙方在授权区域要完成一定的销售指标。。
乙方完成区域年度销售目标,甲方按照进货额的3%向乙方提供一次性奖励作为广告宣传资金。如连续两个年度不能完成月销售指标,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独家经销权。
 
第三条:经销产品
除履行本协议第二条义务外,乙方应尽量努力在该地区内经营、销售产品。
甲方向乙方供应产品时,向乙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宣传品配合乙方搞好产品宣传推广工作。
乙方单次提货原则上不低于三万元人民币以上,(根据区域而定)乙方承担物流费用。
第四条:与客户关系
甲方不定期投放广告及举办全国或地方性“桃木王”宣传活动,促进产品销售和“桃木王”品牌知名度、美誉度,乙方享有与甲方联合办展并分享获利。
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方案并结合当地实际进行产品销售。
甲方不对乙方作出的有关甲方的任何虚假声明和宣传向客户负责。
第五条:提货方式及价格体系
甲方坚持款到发货原则,乙方按协议将款汇至甲方指定账号,货款到账后,甲方一周内将货发出。
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时,参照区域独家经销商价格执行,乙方在地区经销产品时,应严格按照最低零售价规定。
甲方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调整价格,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。)
第六条:商业秘密
 乙方确认并同意,由甲方提供或与甲方有关的全部信息是甲方的商业秘密,在本协议期间不向任何其他人披露或提供信息。
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终止和解除后,归还甲方信息,包括报价、定单、手册、客户名单或任何其它资料等。
第七条:甲方权利及义务
合理规划市场,设置并监控经销网络;价格体系的制定,及调整,地区销售目标的制定,终端市场管理及策略。
甲方有为乙方提供产品经营所需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义务,按协议规定在准确的时间和地点为乙方提供合格的产品,甲方向乙方供货时,经乙方验收,如发现产品破损,应在一周内如实向甲方反馈信息,如属实,甲方应进行免费调换。
乙方所进货物(特别注明不许调换的商品除外)在三个月内如果有不好卖的产品,甲方接受调换,换货发生的费用乙方自行承担,乙方退回公司调换的货物要求包装完整并具备再销售的品相。
第八条:乙方权利和义务
在授权地区销售甲方产品,可根据需要在经销区域内招商,依据甲方提供的适合市场实际情况的营销策略和建议进行操作。
向用户提供售后服务,协助维护甲方及产品形象及名誉,及时向甲方反馈信息。
在本协议期间,在授权地区内为产品的经销和广告活动中使用“桃木王”系列产品的商标,但未经甲方同意,乙方不得将该权利许可给任何其他人。
第九条:违约责任
在本协议行过程中,如发生违约行为,双方协商解决。
在本协议行过程中,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特殊情况造成的违约行为,使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协议的,甲乙双方均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其他未尽事宜,双方协商解决;如双方协商不成,须通过诉讼解决,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。
第十条:
 本协议壹式贰份,经甲乙双方盖章即时生效;甲、乙双方各持壹份,每份均具有相同的效力,协议期满后,乙方拥有优先续约权。
 本协议有效期从   年 月 日到     年 月 日止。
 
甲方:签字  手印   公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乙方:签字  手印   公章